(本文精簡版刊登於4/21蘋果論壇)
4月22日世界地球日,馬總統預計在當天下午4點接見部份環保團體。4月21、22日,環保署罕見地連排二天進行國光石化環評案第5次專案小組審查,對照4月3、4日馬總統不尋常地連往彰化與4月22日地球日的特殊意義,馬總統應該不會選在當天讓國光石化通過,留下地球日的千古罵名,所以推測國光石化應該已注定無法在彰化芳苑濕地設廠。
但近幾日環保署仍不斷為國光石化排除障礙(如反向公審陳吉仲教授對此案經濟效益被高估的質疑與莊秉潔教授對此案在健康風險被低估的質疑)與開路(如建議國光石化碳排放零增量),也難怪環保署一直讓外界有根本是「環境開發署」的印象。其實,環保署的說詞,始終禁不起檢驗。
首先,環保署建議國光石化碳排放零增量的方式,乃是淘汰中油即將必須遷廠的五輕舊廠製程,將其碳排放權抵換到彰化;要求國光石化承諾未來須進行碳捕集與封存。看似有理可行,但第1,環保署刻意淡化碳捕集與封存技術仍未成熟,國際間尚無商業化使用案例。第2,碳排放是污染,不該搖身一變,被貪婪的資本家轉化為可買賣的財產權,至少台灣的法律迄未承認「碳權」為一財產權,所以已必須關廠的碳排放量,可否依環保署所要求的方式「移轉」,大有疑問。第三,「零增量」並非「零排放」,姑不問其他污染增量,將碳排放由高雄移至彰化,對彰化而言,即是增量。環評的目的,乃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是否產生不良影響,環境則包括生活環境及社會環境。參酌環保署制訂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與各類評估技術規範內容可知,環評主要是在評估開發行為對其「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如何?因此,必須考慮開發行為污染是否有使當地環境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款的規定)。環保署替國光石化鋪出一條極易通過環評卻充滿荒謬與不確定的「零增量」康莊大道,卻刻意忽略北有位於大肚溪口北岸、世界單一電廠CO2排放量最大的台中火力發電廠,南有位於濁水溪口南岸、排碳量約占全台5分之1的麥寮離島工業區夾擊下的彰化,原有的CO2排放量背景值再加上此案新的增量,是否逾越當地的涵容能力或品質標準,進而危害當地居民健康的風險,顯然違背環評法制。
其次,環保署擬透過在制訂之初即因拒絕納入背景值而倍受台大公共衛生學院與台灣風險分析學會質疑的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告訴國人國光石化污染物排放(尤其是PM2.5的懸浮微粒)所新增罹癌風險是可容許的風險。但可否容許?與願不願容忍?完全是二回事。法律上在分析公害糾紛事件,有一項容忍義務的探討,其原則即是建立先來後到的順序上:先來者無容忍後到污染之義務,後到者必須容忍先到既存的污染。套在國光石化案來說,即使環保署認為國光石化額外製造出來的罹癌風險是在可容許的範圍內,對於當地居民而言,仍無應該容忍的義務,此乃民生法治國家的基本價值所在。但環保署從中科三、四期到國光石化的環評案,卻一再試圖顛覆此一基本價值。
如果環保署的說詞可以成立,不顧背景值的國光石化新增罹癌風險,既然是可以容許的風險,是否意味著在任何地方設廠都可以?那何妨遷到已荒廢二十年的淡海新市鎮預定地,省去填海造地的鉅額成本,相信與購地成本已相去無幾,即可以滿足所有居住於台北豪宅、高唱經濟發展重要與產業需求等人的悠悠之口,又可以因保護白海豚而不致受到培利修正案的國際貿易制裁,更可直接利用台北港並接管自翡翠水庫或淡水河取水,再省下興建工業港與大度攔河堰共約上千億元的經費,一舉數得。
以上國光石化移至台北淡水的建議,如果口口聲聲支持國光石化興建與訴說石化產業如何重要的人,不肯表態支持,就請閉嘴,不要再霸凌弱勢地區農漁居民!
國光石化環評案不僅法律上不可行(詳陸詩薇律師意見),環境與社會影響重大(詳張豐年醫師及蔡嘉陽、張子見二位博士意見),更不具經濟效益(詳蕭代基院長、陳吉仲教授意見),而且本環評案自繼續進行第二階環評後,迄今已召開過17次專家會議、5次專案小組會議,在多次命補正後,開發單位的意見回覆,若始終無法讓專案小組委員釋疑並做出結論建議,即應依環評法第13條之1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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