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精簡版刊登於4/12蘋果論壇)
行政效能的意義,不在決策的速度,而在於執行的順遂與否。馬總統連二天造訪彰化芳苑後,環評多年未過的國光石化似乎有外移的轉機。此事件凸顯有關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選址問題應徹底再檢討,以免一再重蹈覆轍,不僅徒生紛爭,也影響廠商投資期程。 作者前後擔任過環評委員與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審查過許多形形色色的開發案,發現很多頗有產業競爭力的廠商,因為產業特性,污染與用水也相對有限,但常因基地選址問題引發較長較多的討論。
至於引發重大爭議中科三、四期、國光石化等開發案,則不僅規模大、耗水高,而且各種污染物排放量也大,影響層面既深且廣。面對這類開發案,我們首應先釐清它的產業類型是否適合地狹人稠、自然資源極為有限的台灣?其次如何規劃相對適合此種產業發展的區位?實際經驗告訴我,這類型的開發計畫,上述第一層問題,一向在經濟至上的心態下,鮮有被執政者認真考量。第二層問題,重大開發案花落誰家,通常都是政治人物為「繁榮地方」競相角力的結果,並未落實客觀的選址評估。正是因為上述二層次問題,在決策階段始終被忽略,換來的便是不斷抗爭的執行阻力。
以中科4期為例,對照國科會自訂的基地遴選辦法「中科4期擴建需求及遴選作業說明」,雀屏中選的二林園區,違反該辦法中要求需符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區域計畫等上位計畫;水源供應必須充足;既有建築物或聚落較少;避免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區與特定農業區等條件。加上其排放大量的有機毒性污染物與重金屬,亦會對為台灣重要糧倉的彰化農漁牧作物產生危害。雖然飽受質疑,抗爭不斷,仍在政府全力支持下快速通過。在內政部區委會通過的當天,主席語重心長地提醒建議國科會代表,希望未來再有科學園區的設置規劃,能事先跨部會溝通協調,以免區位的適宜性飽受爭議。
國光石化除了產業特性的宿命外,區位選址問題也如出一轍(等同給自己找麻煩)。不僅在環評上必須面對附近居民的健康風險、瀕臨絕種的白海豚棲地破壞、對農漁作物污染等問題,其計畫在大城濕地大規模抽取海砂填海造地設廠,就徹底違反了《區域計劃法》下授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海埔地開發第4款不得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之自然保護區外五公里 之範圍或一般保護區內;潟湖或濕地三公里 之範圍;經有關單位劃定為地層持續嚴重下陷地區外三公里 之範圍。」、第14款關於使用海砂造地,除潮汐灘地應予保留外,低潮線向海延伸二公里 或水深15公尺 以內涵蓋之範圍,禁止抽取海砂。」以及《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等規定。
亦即,當初國光石化移到彰化芳苑的濕地,法律上根本不可行。喜歡把「依法行政」掛在嘴邊的馬政府,或許趁此時機,一次到位輔導國光石化移往環境涵容能力遠較台灣強的產油國印尼或馬來西亞設廠,才是最好的決策。
長期以來,行政院經建會斷斷續續推行政府建設投資計畫的可行性評估報告,其項目即包含了法律可行性、經濟效益評估、環境與社會影響評估。甚至曾嚐試計畫在此階段即導入民眾(NGO)參與機制,可惜,最後仍不了了之。而政府機關與國營事業在已先有政策決定或指示下,所做的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大多也流於形式,並無實質客觀的評估內容,因此有學者譏為根本是「必行性說帖」而已。其實如果能在決策前,認真客觀地做好可行性評估,或許能省下許許多多的社會成本與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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