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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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環評的真相(16) ─專業的假象

最近有二件開發案,仍在新聞熱頭上:一是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後灣地區的京棧大飯店興建案;二是爭議不斷的國光石化填海造陸設廠案。政府一方面在遇到環評委員對政府既定政策支持的開發案提出質疑,呼籲撤案、建議應繼續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或認定不應開發時,每每不惜將環評委員扣上「經濟發展絆腳石」的大帽,並宣稱要努力排除這些「投資障礙」;另一方面,每當高度爭議的開發案,在政府護航下草率通過環評審查時,又要民眾相信環評是專業的審查。

曾有精神科醫師戲稱,如果用精神醫學的診斷方法,對政府施政作為加以診斷,結果一定會呈現政府是一個嚴重人格分裂的精神異常病患。我們若對那些高階政客前後不一的說詞或前後矛盾的作為加以回想,應當能夠體會認同上述說法。

在重要的經濟發展絆腳石陸續被踢開後,少了為環境把關的環評委員,於是令人不可思議的環評審查情況與荒誕不經的審查結論便逐漸出現。上述二件開發案,即是目前的經典,茲說明如下:

一、 環保署在98年12月9日公告「京棧大飯店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其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的第二項條件為:「應以96年陸蟹調查所得之單位最大量為基準,持續進行陸蟹監測工作,若陸蟹數量降低至最大量半數以下,開發單位必需停止施工或經營,…」。此案因位於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環評通過後,目前仍在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查中。姑不問究竟如何監測陸蟹數量?由誰監測與誰來監督、考核監測工作有無落實與其正確性?在其結論條件全無著墨,形同虛設,更加荒誕的是,名為「環境保護」的官署,竟然可以違背良心做出此種為讓財團不當選址在陸蟹的重要棲地上蓋一間飯店,而判決陸蟹可以「死一大半」(即原文若陸蟹數量降低至最大量《約2萬5千多隻》以下才需停止施工或營運的結論條件)。場景換到也肩負有保育責任的國家公園管理處,其處長在會議上不僅對此種荒謬的結論未加質疑,竟反過支持這種「血腥條款」,為業者說項,夫復何言!

二、 至於國光石化開發案,目前雖然已經過二階環評的第4次專案小組審查,在此之前,也已開過17次專家會議,但對於最基本依照環保署自訂的環評遊戲規則,應該要求開發廠商提出的資料,國光石化迄未依法提出,卻可以視而不見,亂審得不亦樂乎,若說沒有護航,其誰能信?

(一) 國光石化未提出海洋生態補償與海洋生態監測計畫

  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開發行為產生之廢污水排放至河川或海洋者,應評估對該水體水質、水域生態之影響,並訂定因應對策。至於評估的體細項則規範於《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其第4點規定除了詳細要求海洋生態調查分析的項目與方法外,並要求開發單位應進行海洋生態影響評估,依開發行為對海洋生物棲息環境變動的環響、重要物種影響等,進行海洋生態影響分析與預測,並對生態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分析,包括分析開發行為對當地重要物種的族群數量或其群聚特與關係影響其他物種群聚或漁類資源。在此點的第4、5項規定更進一步要求,如果對海洋生態有影響,應該提出「影響減輕對策及替代方案」,也應考量對重要棲地及海洋生物之影響並為補償,包括對物種及棲地的喪失,藉其他地方提供相同或近似物種及棲地的方法予以彌補,並應提出海洋生態監測計畫。

然而依照國光石化99年1月所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第7-101頁以下,竟連對於海洋生物與漁業會產生何種影響,都還支吾其詞,遑論根本沒有依法提出海洋生態補償,甚至究竟對海洋生態的影響為何,都不清楚。

(二) 國光石化未依法提出農漁業補償

  依環保署所訂「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第11條規定:「開發行為對於水產資源之影響,應就影響所及地區之漁獲改變及受影響之漁民戶數,提出說明與因應對策。」依此規定,國光石化應明確提出其對農、漁業經濟影響的數據及漁民戶數的調查統計資料並提出因應補償對策,但依據該公司所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第7-105頁,僅以「其有關對沿海養殖漁業、內陸養殖漁業、魚獲量、漁業資源及漁民收入之影響,未來將請專業漁業機構、漁會、地方政府及受影響之漁民、養殖戶共同協商補償事宜,以減輕受影響區內作業漁民之漁業收作。」敷衍帶過,根本不準備在環評審查階段提出任何因應對策。

  此外,國光石化自行計算縮小規模方案所造成的農漁業損失最高可達新台幣67億元,既然如此,竟還妄想僅以新台幣1億元成立的「生態環境及健康保險基金」,含擴所有補償,非但毫無誠意,也完全不符上開環評審議相關規範的規定。

  綜上所述,在國光石化未依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第4點提出影響減輕對策及替代方案,未提生態補償計畫、未提出詳細的海洋生態監測計畫;未依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第11條規定提出受影響的漁民戶數及詳細漁獲改變的情況,更無任何因應補償對策等情況下,環保署早早應該依環評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限期命國光石化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即依此規定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其開發許可之申請。但環保署卻在此部份打迷糊仗,藉以護航開發業者,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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