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14)年10月3日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議會包括議長、副議長在內的國民黨籍21名議員,於市政總質詢時,放棄口頭質詢權利,改為書面質詢,以便各自可以去跑選舉行程。此舉是典型權利濫用,新北市公民不應默不作聲。
依照無論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立法機關(即議會)的制度設計,或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6條以下詳細規定如何召集、如何開會與如何議決等事項,可知議員除選民服務外,主要任務是在議會開會問政,議決自治法規、預算及決算、市政府或市議會提案事項…等,以為市民監督新北市政府。出席議會,質詢問政,議決提案,就議員之於市政府而言,固然可稱是權利;但對於選出議員的新北市公民而言,卻是議員責無旁貸的義務。
議會開會時,議員除口頭質詢外,固然可以另提書面質詢稿以為輔助,但無論如何,不能反客為主,完全以書面質詢替代出席開會與口頭質詢。尤其議會開會與否,尚且涉及議員所領津貼的不同(開議期間與休會期間的差別)。
此21位國民黨籍議員如此引刀自宮,顯已背棄其法定義務,有公民團體主張應開會卻不開會,應予扣薪。此一訴求,會強議會轄下會計室之所難,但做為新北市之主的新北市公民,絕不應姑息縱容,有權更有責於即將到來的9合1選舉,用選票加以汰換,我們社會需要的,是會盡責紮實問政監督的民意代表,而非投機取巧或營私的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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