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進黨立委楊曜領銜提案增訂漁業法第69條之2,將外籍漁工原應強制納入勞健保的社會保險制度,改為可用商業保險取代。此一不啻對較之外籍陸上移工更為弱勢的外籍漁工落井下石的修法提案,立刻引發台灣國際勞工團體與人權團體的強烈批評。同黨立委林淑芬乃提案反對,阻止該修正案於5月30日被三讀通過。楊曜立委竟惱羞成怒,隔日於其臉書公然放話:「因林淑芬委員等提案表示異議,造成即將三讀的草案無法通過。…今後,楊曜會反制所有林淑芬委員的提案,…」令人瞠目結舌。
問題的起源,出自漁會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年滿20歲的漁民,可以加入戶籍所在漁會組織;單純漁民可以加入甲類會員,如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或漁塭主,則僅能加入乙類會員。以往漁民自己或與家人駕船(小型漁船)出海撈捕、或數名好友合資購船(可能是較大型近海漁船或大型遠洋漁船),共同或部分輪流出海捕漁,都可以加入當地漁會甲類會員。如一般人所理解,漁業原本即是典型的環境髒亂、危險、艱苦的行業,尤其從近海到遠洋,一次出航,通常即需3週到6個月不等的時間,而漁船道地是一個幾乎與世隔絕的狹小封閉工作場所,加上過度撈捕造成漁源的枯竭,所以,對現今的年輕人而言,根本是一項毫無吸引力與前景的工作。
因此,在年長漁民體力日漸不堪負荷後,擁有漁船的漁民不得不開始僱用外籍漁工,於是他的身份變成前述漁會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僅能加入乙類會員的「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的漁船主」。偏偏我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才可以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一旦老漁民或漁船主開始僱用外籍漁工,不僅搖身一變成為雇主,連他自己都會喪失勞、健保被保險人的身份。
此一落差,對經濟條件普遍不錯的遠洋漁船主衝擊固然尚低,但原既得權益被剝奪,會反彈不滿,仍是人之常情;然此對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年老自作經營的近海漁民而言,影響則是非常之大。因此,外籍漁工除上述漁民生活的倍加辛苦、高額仲介費以及不得轉換雇主等政策性剝削外,不分自身經濟條件良莠,國內漁船主為自身權益考量,於僱用時經常未替其加入勞健保,讓外籍漁工相較於其他外籍陸工又更加弱勢。加上3週到6個月航程的近海、遠洋漁船,猶如與世隔絕的擁擠封閉場域,時時擠壓著台籍幹部與外籍底層漁工的關係。在收入微薄又不穩,以及台籍幹部動輒斥罵甚至暴力管教之下,屢屢發生海上喋血事件。而這些海上喋血的事發經過,我們從媒體上看到、聽到的,卻始終是台灣幹部或船主的單方說法。這些問題,牽動的不僅僅是外籍漁工的人權保障議題,更攸關我國漁業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漁業經濟的長遠未來。
因為漁源枯竭,或許我們無法要求台灣漁船主給予外籍漁工很好的待遇,但至少明定漁船主必須替外籍漁工投保勞健保,應是最低底線的基本要求。過去十幾年來,政府部門對於屬強制型社會保險的勞、健保投保情形稽查不力,早已備受批評,如再改為商業保險,是仍強制僱主一定需代為投保或搖身一變成為任意險?未來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保險項目與金額,在立法委員與其所代表的台灣漁船主的強勢「關切」下,其保險內容是否符合外籍漁工的最基本需求?保險費由僱主或漁工負擔?又或如何分擔?在在都會成為問題。如修法目的或結果是保險項目更加不足或增加外籍漁工的保費負擔,只會讓台灣背上迫害基本人權污名與發生更多海上喋血事件而已。如果是為了解決前述台灣漁民一旦僱用外籍漁工並為其投保勞健保後,自己反而無法成為勞保被保險人的問題,應該是對症下藥在前述漁業法第15條第1項關於乙類會員第1目:「(單純)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漁塭主」前增加「單純」二字,並於甲類會員規定的各種漁民類目增訂一補充規定如:「親自從事漁民工作,但因人力不足需增聘他人協助者,亦同。」即可仍以漁會甲類會員名義,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因此,從楊曜委員提案修法的內容觀之,難免令人懷疑別有動機。但縱使僅單純是楊曜委員修法技巧不佳,無論如何,其未反躬自省為何提案不僅勞工組織與人權團體反對,甚至於連同黨立委也難以支持,竟然不分皂白地公然嗆聲,以後將反制替社運界提案最為積極的同黨林淑芬立委所有提案。如此意氣用事,毫無是非觀念的作風,是號稱民主進步的民進黨立委該有的嗎?不擔心引起更多藉由林淑芬立委提案修法的社運團體反感嗎?回任黨主席且積極邀聘學運幹部進入中央黨部的蔡英文,如何找回你們的創黨理念,重新贏取對社會大眾的信任?是否該給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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