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與陸詩薇律師相繼針對環保署處理中科三期環評的欺世作法提出批判後,照例環保署立即撰文回應,但也在急著回應過程中,產生了邏輯的自相矛盾,不過這從來不是環保署會關心或反省檢討的重點,他們在乎與保護的僅僅是廠商的開發利益。
依環評法第7條、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一階環評可能會出現:通過、有條件通過,針對特定問題退回專案小組重審、繼續進行二階環評與認定不應開發等結論情形之一,但無論如何,絕不可能同時做出「先有條件通過,再進行二階環評」這種違背法律且邏輯不通的結論。因為,如果環評結論是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即表示環評尚未通過,此時,依環評法第14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給開發許可,否則亦屬無效,所以,也就不可以也不能先行動工。因此,依環評制度的正常程序,根本不可能發生一邊進行二階環評,一邊實施開發行為的可能。
筆者擔任第6屆環評委員時,認為中科三期應進行二階環評,是基於認為中科三期一階環評過於簡略,攸關當地居民健康的空污、水污風險並未釐清,於未經更慎密的二階環評完整調查、評估此開發案影響範圍、程度,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與居民健康風險承受能力的臨界點等爭議前,不宜貿然通過,立刻動工。環保署正大光明直說其一向無視當地居民痛苦與環境涵容能力,只在乎開發廠商利益就好,何必東拉西扯張冠李戴亂牽拖。其回應陸詩薇律師的新聞稿聲稱一階環評是環評委員所通過,為何不講清楚是在政府主導下所通過;而所謂可忽略風險,環保署又為何故意不說明,那僅僅是環保署堅持不肯納入環境風險背景值下的新增風險?而環境涵容能力不是環評在審查新增開發案的基礎與判斷是否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的重要支柱嗎?可以刻意忽略不予加乘嗎?此外,筆者擔任環評委員審的是2006年通過的第一次環評結論(因為有官方投票部隊,加上委員由官方遴選,所以表面官方只占委員人數1/3,但由政府主導的案件,仍然極易獲得過半數通過。以中科三期為例,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一階有條件通過,但如扣除官方代表,單以民間委員計算,支持進入二階環評的票數,即有相當差距多於一階有條件通過),該次結論是由林三加律師替農民打官司,讓行法院判決撤銷環評結論確定。筆者現在協助處理的是2010年通過的第二次環評,環保署如果理直氣壯,為何不敢官司打到底?卻只會胡亂牽拖?
依環保署2014年1月21日決議、次日即火速公告的內容顯示,中科三期一階環評的結論表面上是廢止了,但卻自二階環評結論做出來並公告後,始失其效力。此種情形,正如法官開庭時問的:「那有什麼意義?」環保署等同告訴我們,只要是為了維護財團的利益,環評可以任意玩弄作賤踏,一切以財團利益為唯一考量,所以不管環評結論有無被撤銷或廢止,廠商開發利益一定不能停止,污染也一定不用停止。這不是玩弄賤踏環評制度,什麼才是玩弄賤踏環評制度!
環保署回應陸詩薇律師蘋果日報1月25日投書
回覆刪除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30125132359
-環保署說明給予中科三期開發信賴保護免停工,是在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所作的決定-
蘋果日報1月25日刊出陸詩薇律師投書,論評「中科三期二階環評 環保署創意十足 法治零分」,環保署特此澄清:
本案前於95年及99年實施中科三期七星農場園區第一階段環評過程,已依環評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落實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作業,而作成通過的審查結論。95年及99年兩屆環評委員會均認定本案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之虞,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風險極低,屬於可忽略的風險,不需進入二階環評,只要依照一階環評程序辦理即可。
但一階環評雖有充分完整的公眾參與過程,法院的判決卻認為一階就做公共參與並非環評法中既有的規定,同樣的作法要進二階環評依該法規定的公共參與方式做才算。所以103年1月21日環保署的環評委員會討論過程,現任環評委員做成決議本案進二階的共識是「為補充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程序所得以提供之資訊,作為審查判斷參考,同意本案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亦即從現有資訊判斷,並非查有本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情形而進行二階環評。,而係踐行二階環評的法定公共參與程序。因此,陸女士所說環保署「全然不顧環境破壞」是與事實不符。環保署此次決定,確實已充分考量七星園區已營運多年對當地環境影響輕微,才引用行政程序法作出園區於二階環評審查期間免停工的決定,並無不當。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最核心的精神就是「預防原則」和「預警原則」,在開發行為進行「之前」,事先評估開發行為會對環境造成什麼風險、風險是否可接受,本案在過去的環評已由兩屆之環評委員會作出風險極低之專業判斷。
至於類似本案後續因程序爭議遭行政法院撤銷時,已進行開發及營運之開發個案可藉由後續環評監督的結果,來驗證當初環評預測對環境之影響是否與實際影響相符。已開發的個案確實沒有發現環境危害並已在規定範圍內運作,就不會有陸女士擔心「邊施工邊環評,使風險變成實害」及「邊施工邊環評 堪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