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美麗灣公司已開始資遣40名員工,並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抗告,而使美麗灣開發案在撤銷環評訴訟判決確定前必須停止工的結果表示不滿;某報甚至主動替業者計算如提出國賠請求,台東縣政府將面對超過11億元的代價,平均每位縣民需負擔5千元。如此自失立場替違法的業者與失職的地方政府赤裸裸地護航,並恫嚇一般民眾,令人難以茍同。
筆者為此案當地反對開發的居民代理律師,迄今尚未自最高行政法院收到相關裁定。美麗灣公司於原本的杉原海水浴場夏季遊客熱潮退去後,開始資遣員工,是否確與法院命停工的裁定有關?不得而知,但如果業者違法在先,請求國賠能成立嗎?如今必須暫時停工,為節省成本而進一步資遣員工,帳能算到因其投資選址不當與違法在先而反對此案的當地居民與環保團體頭上嗎?
依前一輪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才確定的美麗灣案應停工的相關判決,法院在判決理由明白指出,業者透過土地分割規避環評,違法取得建照而興建旅館,並非善意,不受信賴原則的保護。也就是說縱使業者請求國賠,除非台東縣政府打假球放水,否則成立的機會微乎其微。類似情形,有案例可循:1.是7年前發生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的櫻花渡假村ROT擴建案,一樣是規避環評,先行取得建照違法興建。被揭發後,建照被撤、違建被拆。業者提近億元國賠,一路敗訴確定;2.是林務局主辦的阿里山森林鐵路、其山下北門車站與山上沼平站二處觀光旅館的『三合一』BOT案,林務局辦理此一BOT案主要目的是森林鐵路移轉民營,但業者卻只想蓋旅館賺錢,對移轉經營後的森林鐵路發生嚴重崩塌,業者卻不想花錢修護,甚至刻意要求林務局單獨收回森鐵,而僅想留下北門車站已興建完成的旅館經營,逼得林務局終止此BOT契約。雙方互控,嘉義地院在今年6月也判決林務局有權收回該旅館,而業者反告的賠償請求,則完全敗訴。
去年美麗灣開發案二次環評前,中央與地方政府也一直以巨額國賠恫嚇縣民,台東縣政府更在彈丸之地的台灣劃地自限,要外地人不能干涉台東的地方事務,卻絲毫未反省如今進退維谷的窘境,孰令致之?何況,如果業者違法在先,只要透過弱勢員工的生計,就可以綁架政府必須任其就地合法?是否變相鼓勵有錢有勢的財團知法犯法?我們認同與支持台東縣政府發展地方經濟,但旅館不應蓋在沙灘上獨占海景第一排,好的事也應該做在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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