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馬總統、江宜樺院長率領大批媒體高層進行二天一夜「核能之旅」過程中的對外發言可知,馬政府擁護核能與核四續建並運轉的立場已決。既然如此,何不直接宣佈核四續建與運轉勢在必行?何必惺惺作態再浪費民脂民膏去辦與自己政策方向相反的核四停建鳥籠公投?
2002年12月11日《環境基本法》公布施行,其第23條前段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試問10年過去,除扁政府時核四停建再復建的一場鬧劇外,藍綠政府有誰訂出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的計畫與期程?此法雖非管制性立法,乍看之下,似乎僅有宣示效果,但誠如台大葉俊榮教授所言,它是一部政策性立法,立法者透過《環境基本法》的制定,劃下了各級政府制訂環境政策及施政的最低底線!各級政府可以做得更先進、更好,但沒有不遵守立法者透過立法所訂最低標準的權利。從台灣地狹人稠、自然環境條件惡劣以及環境基本法對非核家園的要求來看,台灣僅應該逐漸淘汰核電廠,而不該再有新增核電廠運轉的問題。
此外,《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2條明定懸賞新台幣50億元給透過公投同意設置的所在及鄰近鄉鎮與縣市,2006年5月24日公布實施迄今已逾7年,重賞之下仍無勇夫出現。如果連低放射性核廢料都難以找到最終場址,高放射性核廢料在台灣顯然更不可能找得到。政府、台電高官以及台電所豢養的核工教授,只敢夸言半衰期長達10萬年的高放射性用過核燃料棒處理及永久貯存技術國外已臻成熟,但從美國今年2月在華盛頓州南部貯存2億公升高放射性核廢料的漢福德核廢料貯存場中,卻有六座地下貯存槽的放射性廢料已外洩的案例可知,貯存技術是否完全成熟、普及以及是否能做商業性輸出?在在大有疑問。更何況他們完全避而不談台灣根本沒有此種處理技術,甚至連核電廠除役技術也沒有。核一、二、三廠的用過燃料棒迄今僅能過於密集地堆放於冷卻池內,我們適合再讓一座會持續4、50年製造高、低階核廢料的核電廠運轉嗎?目前台灣電力備用容量長期偏高,且未來10-15年更將陸續有大規模已通過的火力發電廠加入供電,施工過程弊端不斷、資訊完全不透明、安全遙不可及的核四廠停建或不予運轉,確實是以民為念的政府風險治理下的最好選項。
馬政府透過國民黨立委提案停建公投,卻任由各部會與台電一再對核四安全與否、停建會否影響經濟發展與電價等議題不實放話恫嚇民眾,現在竟連馬總統也加入放話行列,言行不一,莫此為甚。此外,行政院決定核四公投後,國科會朱敬一主委與中研院翁啟惠院長不約而同於3月間對外宣稱,因為對核四的核安資訊不清楚,所以不會去公投。以此二人的學養與官銜,即使一時真的不清楚,也有充份的資源可以瞭解掌握。究其放話目的,是否為確保核四停建公投無法通過鳥籠公投,企圖透過媒體傳播,影響更多人不去公投,以達到投票人數不足而被否決的法律效果?此種操作模式,看似高明,但令人鄙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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