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核四公投的幾點提醒

本文精簡版亦刊載於102.02.26《蘋果日報》論壇

  林義雄生先完成三次核四公投千里苦行十年之後,府院政府高層感受到來自日益成熟的公民社會對核四安全疑慮的壓力下,終於點頭決定舉辦核四停建公投。對此重大決定,想必有很多人欣喜若狂,但此舉究竟是長期堅持興建核四的國民黨政府釋出善意或包藏糖衣毒藥,仍待觀察,切勿盲目隨之起舞。
  首先,有關核四公投議題,如何設定?例如可能是有特定立場的核四停建公投或核四續建公投;也可能是沒有特定立場的「您支持核四停建或續建?」問題,再開放由人民圈選支持停建或續建的公投。會需要討論公投議題如何設定,原因來自我國的《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公投通過的法定要件是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1/2以上,且有效票數超過1/2同意者,才算通過。也就是說如果投票人數未超過投票權人總數1/2以上,也算未通過(因設定如此雙重多數決的高門檻,加上對政府已在執行的重大政策,僅能以「複決」方式提出,因而讓人民主動針對重大政策提「複決」公投,通過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乃被譏為「鳥籠公投」)。因此,假設核四公投議題被設定為核四停建公投,卻因舉辦時間倉促,宣導不足,民眾(尤其中南部)不明究裡,無法判斷,以致投票意願不高,即可能因投票人數不足而未通過。依《公民投票法》第33條規定,同法第2條之提案事項,一經投票後,不管通過或否決,三年內不得再行提出;而如核四此種公共設施,第33條第1項但書更規定,經否決者,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再重行提出。於是政府便可以「名正言順」繼續興建並使之營運,不可不慎。
  其次,核四究竟要停建或續建,如政府誠心正意要以公投解決此難題,則有關核四的所有利弊得失、核安風險與經濟風險等等所有資訊,都必須充份揭露公開,而且這些紛雜的資訊,更應該透過類似聽證程序充份地辯論檢視(並予以轉播與刊載),而且必須讓民眾有充份時間瞭解、吸收之後,再舉行公投,方不致淪為民粹操弄。
  最後,基於核四議題之高敏感性以及人民對政府在此議題的信賴不足,建議馬總統、江院長為留下歷史的一頁,不妨以更開放的胸襟,在公投前的相關準備工作(包括所有資訊的彙整與公開;聽證程序的準備、舉行;公民投票的相關資訊宣導與最後核四公投議題的如何設定等),應該另外遴選(開放接受各界推薦)一批社會公正與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負責執行,直到正式進行公民投票的相關選務工作,方由中央選委會接手。至於議題設定如何可以更開放?及除由人民或立法院提案外,可否開放由行政機關提出?以及由人民提案,提案與連署門檻可否降低?使公投制度更友善等配套措施,均應先行修法解決。如此一來,才能真正建立公信力,經濟部與台電或反核的一方要捍衛各自立場,各自去遊說民眾,也較無球員兼裁判的質疑。
  總之,筆者可以在有前提條件下贊同公投,前提包括究應如何公投?如何準備與舉行?經濟部與台電同意揭露核四相關資訊的程度?與公投制度的修訂等,在在攸關此公投之真假與成敗,政府既已初步決定舉行,以上問題,應再明確給個說法,至於空泛的16字或20字口號,能免則免。而且,既然已決定舉行公投決定核四命運,「暫緩」再追加預算投入興建工程,應是基本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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