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的核心目的是什麼?是否為了讓我們活得好?環境保護的目的又是什麼?是否也是為了讓我們活得更好?兩者目標原本應該一致,為何政府、財團卻始終認為環境保護是經濟發展的障礙?究竟是經濟發展模式出了差錯?或環境保護理念有問題?抑或誰把哪一方無限上綱?
被調侃猶如女性用品「靠得住」招牌廣告詞:「幾乎感覺不到它的存在」的環境基本法,於今年12月10日施行滿10週年。經濟部刻意選在10、11日舉行全國產業發展會議,產業界趁機要求政府簡化環評,排除用地、用水取得困難與放寬污染管制,果真完全無視揭示政府與全民發展經濟應重視世代正義以及環境保護優先的環境基本法存在。目前經濟極端不振,馬政府為求卸責,最後勢必任產業界予取予求,馬總統的「環保救國」,儼然變成「環保誤國」。
幾十年經濟奇蹟發展下來,地狹人稠、包括水在內自然資源稀少的台灣,適合工業開發的區位幾近飽和,加上國土規劃管制功能不彰,開發完全失序,讓人民賴以為生的環境承載能力幾已瀕臨瓦解。然而企業的訴求卻仍停留在提高開放外勞比例、排除投資障礙,說穿了無非就是要政府劫貧濟富,協助強徵農民耕地與強取農業用水、減少企業在污染防治支出與人力成本。至於產業應該如何轉型升級、研發創新與褐地再利用,以提升競爭力與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在這場所謂的全國產業發展會議反而鮮少討論。從企業不思創新進步,只汲汲於降低成本,以及經濟成果分配日益不均,台灣貧富差距迭創新高來看,顯然台灣的經濟發展模式確實出現嚴重的結構性問題。
至於會議中被熱烈檢討的環評制度,起火點來自六輕4.7期開發案的環評有條件通過所附條件。台塑集團無法接受提出訴願,行政院已配合撤銷該項條件,但不僅產業界順勢要求放寬環評審查標準,廢除否決權;環保署沈世宏署長更趁機大力鼓吹修法,把燙手的環評推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我國環評法取經美國的環評制度,但美國原型乃是針對某一開發行為的申請,政府機關自行評估其給予核准的決定將對環境產生如何之影響,俾做為決策考量因素之一。引進台灣時,本土化質變為在環保署設立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開發行為」,原因乃是當時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咸認政府負責建設開發的部會不可能會真正關心並落實環境保護,遂將美國原型翻改為現況。試問,當初立法者的顧慮,現已消失或仍舊存在?
因為從「評估」改為「審查」,所以,從諮詢、建議性質的評估結果改為必須做出包括通過或認定不應開發在內的「審查結論」。並在環評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此即環評的否決權。環評制度引進台灣已近18年,依行政院研考會2010年委託台大葉俊榮教授研究指出,1998~2009年,環評結論認定不應開發與進入二階評的比例分別是5.85%與3.30%,日前環保署回應產業界質疑,也表示依其統計結果,實施環評迄今,認定不應開發比例約僅7%,在在顯示它從來不曾是經濟發展的障礙。
任何制度與政策,從研訂到實施,都可以不斷評估檢討改善,但制度與政策好壞的最大關鍵取決執政者心態。台灣的經濟發展模式與環評制度確實有諸多問題,但如何檢討調整?不應僅由經濟部邀請產業界形塑一言堂(勞工、環保人士『沒有禮貌』惹人厭的激情抗議並未改變會議本質),而應效法荷蘭在研擬國土計畫與治水方案時積極與民眾溝通,最後擬定出具高度共識且執行順遂的計畫的經驗,藉由完整民眾參與凝聚的共識結論,才是多元民主的真諦,如果我們仍是民主國家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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