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山林豈能任意大放送

本文共同作者為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林秘書長子淩。


       近來政府捅出隱匿禽流感疫情導致疫情蔓延的滔天大禍,繼之因管制無力,豬、鵝、鴨紛紛爆出使用各種瘦肉精案例,甚至豬隻的口啼疫疫情也隱隱死灰復燃。我們非但沒有看到政府反省檢討,提出保護我國畜牧業與國人食物安全的因應對策,反而趁大家不備之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今(101)年3月13日偷偷公告一紙即日生效的《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其內容主要是將林務局經管但已合法出租或遭人違法竊占的國有林地,計畫將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予國有財產局接管,再讓國有財產局(政府組織再造後的名稱為國土開發總署)名正言順地依《國有財產法》第42及49條有關非公用財產處理規定先租後售。
       此行政規則一旦付諸實現,台灣山林勢將萬劫不復!因為其第2點第1項規定:「二、本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其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按此為森林法第22條關於保安林編定的條件歸納,國有林地範圍較廣,未必皆有此3項條件之1),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檢討已無法復育造林,並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按指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占用並願繳清以公告地價5%計算非常低價的使用補償金者),得依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定程序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一)訂有租約作建築或附屬用地使用(含擴大使用租約約定以外土地)。(二)訂有租約作水田、旱地使用。(三)作寺廟、教堂使用。(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方發展需要報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業專區。(五)其他已無法恢復營林者。」其中第1款後段括弧所謂「含擴大使用租約約定以外土地」,指的其實就是違法擴大占用國土的部分;另第3款的「作寺廟、教堂使用。」與第5款的「其他已無法恢復營林者。」對照其第1、2款規定均有「訂有租約」等字眼,以及現有寺廟、教堂違法竊占國土濫墾山坡地者多,可知其不以合法訂有租約者為限,而係包含原本應對之為取締的違法占有者,亦可以透過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的手段,為下一步視其是否訂有租約而各自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逕為補訂租約或依同法第49條規定直接讓售鋪路。其不問是非至此,令人髮指!尤有甚者,此乃有計畫地通盤性大規模就地合法,加上其適用對象依目前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占用者(該期限已修法大幅放寬一次,未來仍有可能再修法放寬),並非如林務局所宣稱係僅限於民國58年前已占用者為限(個別情形如確有歷史因素不妨個案處理,此部分其實林務局也一直有在專案處理,根本無須畫蛇添足多訂此要點),也就是說未來只要有權有勢又有錢,任何人只要先去竊占一大片國有林地尤其價值較高的平地造林地,未來皆可透過修改上述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的期限規定,再依此要點要求政府先將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再辦理租售,大開炒作國土私有化的方便大門! 
    
        森林是台灣最重要的維生系統,幾萬年來它保護著這塊土地不被地震、暴雨、土石流破壞,涵養乾淨水資源、清淨空氣,以餵養護持生存於這塊土地上的子民(雖然數十年來已被幾條橫貫公路與產業道路開腸破肚,以致千瘡百孔),具有高度的公益性。所以除保安林在《森林法》第22條以下有更嚴密的規定外,單純國有林地,在《森林法》第8條亦規定:「I.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一、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二、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三、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四、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II.違反前項指定用途,或於指定期間不為前項使用者,其出租、讓與或撥用林地應收回之。」亦即必要符合上列四種情形才可以解編並為出租、讓與或撥用;如有違反,則應予收回。政府不思嚴加管制,如今卻反用一紙法源依據不明的行政規則,凌駕法律之上,這是馬政府念茲在茲的「依法行政」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