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精簡版刊載於100.08.23蘋果日報
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做出一則堪稱台灣都市發展史上劃時代的判例(相關報導請參蘋果日報8月22日A12版),面對近來容積獎勵浮濫的都更案,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904號裁定認為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可以做為保護規範,其效力射程範圍包括更新範圍外鄰近地區居民之環境、景觀、防災等權益,而非僅限於更新範圍內權利人的財產權。
所以,在個別的都更案件,如果政府核准的容積獎勵浮濫失當,而且未考慮其鄰近地區公共設施的承載能力與對鄰近居民日照、景觀、通行便利等影響,不僅都更範圍內的權利人可以不服都更計畫而循行政訴訟管道尋求救濟。鄰近居民基於上述環境權益,對核准的行政處分,法院也認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也可以主張政府的核准容積獎勵為不法而提起行政救濟。面對台北市此起彼落的都更抗議事件,如政府不肯反省檢討目前都更實施過程引發的問題,仍一味以「釘子戶」等閒看待反對的住戶,未來恐將步上中科三期環評被行政法院撤銷後,政府死不認錯而引發更大風暴的覆轍。
都市更新的目的,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規定,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因此,都更案件必須要能「增進公共利益」,而且是「有計畫地再開發利用」。至於如何有計畫將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當然須依主導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的都市計畫辦理。
現有老舊的都市機能如要更新,必須先設想更新的目的為何?此目的是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例如是為面對全球化自由經濟型態,提昇城市競爭力?或為面對全球氣候遽變,防免重大災害?確定目的之後,再談如何更新?因為目的確定,方能決定手段,也才能再回頭研判或檢驗手段是否有效?不管目的或手段,都須透過「計畫」也就是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加以引導。
然而,《都市更新條例》自1998年11月11日公布至今,不僅沒看到都市土地有計畫地再開發利用,引發助長房地產炒作與勒索恐嚇等爭議,反而越演越烈。主要原因,根據學者王章凱與黃健二的研究,21世紀的台灣官員前往英國考察,卻帶回人家早已揚棄的30年前都更理論。因此,2003年7月10日「總統經濟顧問小組」主張以都市更新來「促進建築業發展…避免台灣房地產失溫、泡沫化」。一步錯,萬步皆錯,此後,中央政府的都更政策便維持在「導引民間投資挹注更新重建市場,以帶動營建關聯產業」的思考模式。
因為台灣官員普遍把應該是為都市整體性利益做整合性改造的都市更新,錯誤定位在「利用推動都市更新工作,帶動營建相關產業之發展,並提振房地產景氣。」於是都更實施十幾年來,既使是首善之區的台北,幾乎都只是小範圍的老舊住宅更新案,而且集中在房價上漲最多,交易最熱的大安區,而一般公認亟需要更新的中山區與萬華區,加總反而不如大安區多。加上原本應該是公共財的容積卻被濫用做為私人獎勵,導致公共設施與空間不足,反而讓都市的應變能力更加衰落。既看不到為提昇城市全球競爭力而努力,也沒有為避免全球氣候遽變下天然災害所做有計畫的都更,完全放任都更業者圈地炒利。尤其如果是整棟大樓或連棟公寓,因為休戚與共,用絕對多數決將反對都更者納入,固無不可,但現況卻是用多數暴力將獨棟獨戶的房屋強行納入都更範圍,用意無非取得更多建築面積,牟取更多暴利。
此外在開發至上的思維下,《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也反向容許個案再開發的都更事業,可以變更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與近年的農地浮濫開發徵收模式如出一轍!
利之所在,業者趨之若鶩,結果建商賺飽,中低收入戶、甚至原參與都更者,卻被迫更往都市邊緣遷移,貧富差距更加擴大。而不願參與都更,妨礙建商牟利,影響市府政績者,反被扣上釘子戶惡名,甚至不時黑夜槍響,有人因而喪命。
近日,內政部正在研修《都市更新條例》,但卻僅針對技術細節性問題修正寥寥數個條文,對於上述引發重大爭議的制度性問題卻予漠視。民主政治,政黨輪替是常態。大選將屆,各政黨請別忘記,再弱勢的人民,手中也有一張等值的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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