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開會日期前夕,獲邀參加農委會2011年1月12日 舉辦的「全國農業與農地會議」,在分組討論時分為農業政策組與農地政策組。依作者個人專長與興趣參加了農地政策組,以下是作者針對現況較為急迫的事項,當場發言後整理的書面意見。
其實,這種會議仍形式成分居多,分組議題已先被提出,而且看不出從國土永續的角度全面重新探討我國產經結構與農業政策、可長可久的國土計畫理念,甚至會議共識結論也差不多早已事先擬妥,僅在綜合討論前,針對專題報告與分組發言內容略作調整,接下來台灣農村陣線與農民仍不能掉以輕心需長期觀察與奮鬥。
(下圖是會議之討論議題)一、 針對議題1.
個人認為問題不僅僅在於檢討優良農地範圍是否足夠?更應回頭檢視現有被認為是優良農地的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辦峻重劃的農牧用地的現況如何?例如有無被污染?有無被違法變更使用等,全面盤查農地利用情形與農戶生活、收入情形。最重要的應是如何建立有效的把關管理機制,否則劃再多的優良農地,也禁不起工業區(含科學工業園區)、違章工廠的蠶食與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的鯨吞。
二、 針對議題3.
對於如何強化農地變更審議機制部分,應先釐清現行法令,是否有此審議機制?是依農發條例第10條授權訂定的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審議作業準則?或區域計畫法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建議農委會除應先予釐清並檢視現行機制是否完整。其次,國土計畫(含區域計畫)的功能是在引導有秩序的國土利用發展(即含有約束失序發展的目的),但長期以來,國土的利用,我國始終採取開發許可制,放任個案的開發許可申請,可以跳脫國土計畫的通盤檢討,隨時任意變更國土的功能分區或分級,造成農地被工業區(含科學工業園區)的蠶食與都市計畫的鯨吞,建議農委會應積極在行政院會表態要求修改國土計畫法草案與區域計畫法的開發許可制度,明文限制開發許可的申請只能在可發展區或城鄉發展地區,在未經通盤前,不得同時直接申請變更功能分區或分級(尤其未來國土計畫法下的主要農業發展區與次要農業發展區)。從源頭關閉染指農地的大門。此外並應積極推動農業基本法立法、研修農業發展條例與制訂農地利用管理法,透過法律位階建立農委會專責且公開透明的農業政策、農地管理權責與農地變更審議機制,並參考農發條例第9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控管農地需求總面積的規定,廢止未曾發揮實質作用的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審議作業準則,將審議與同意權收回中央,俾利全盤檢視審議。在上述制度修正的過渡時期,仍請農委會應本於農發條例第10條的授權勇於嚴格把關,同時協調商請內政部(營建署)儘速修改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有關農牧用地相容使用項目中,刪除實際上會不利或影響農業生產用途的項目(如採取土石)。
三、 關於農舍變豪宅別墅的問題,應該是執行面無法落實的問題,如回歸開放農舍興建的立法本意,農舍應該是供農民耕作之餘的休息及置放農用器具的場所。因此,它應該農地的附屬設施,但現況常反客為主,而造成此種後果的原因,主要應該是農地所有權移轉資格的開放,導致非農民可以光明正大侵入農地蓋別墅、豪宅。因此,如要修法,建議重新定義農民身分並明確訂出其認定方式,僅允許農民方可申請興建農舍並賦予事後稽查權利與義務;對於非法農舍,則課予重稅、重罰,即可兼顧對農民的照顧與約束假農舍之數量。
四、 既然共識承認農地的多元功能與價值,則對於違法變更使用及污染農地行為,建議未來於農業基本法草案或農地利用管理法草案納入生態衝擊彌補機制(mitigation)。
下兩圖引自周志龍教授當天專題報告簡報檔其中兩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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