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8015488753532395184..comments2023-06-11T16:29:44.555+08:00Comments on ♐ 獨立蒼茫 : 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獨立蒼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5508852910390908959noreply@blogger.comBlogger12125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78609307601050212732012-12-22T15:17:33.195+08:002012-12-22T15:17:33.195+08:00john7722 你好:
如果你無法理解什麼是三權分立?
如果你無法理解為什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必須...john7722 你好:<br />如果你無法理解什麼是三權分立?<br />如果你無法理解為什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必須受到司法機關的合法性檢驗?<br />如果你認為行政機關可以想做什麼就做什麼?<br />我尊重你的看法,但做為信奉民主法治的我,關心環境與土地正義,我也維護民主法治。我說過我支持對污染廠商開罰,但不是沈世宏這般說法。我在我的部落格書寫我的想法、看法,你不喜歡,盡可別來看,至於我反什麼?維護什麼?社會自有公評,無須你的扭曲!獨立蒼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50885291039090895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10956685515277194162012-12-22T06:43:22.176+08:002012-12-22T06:43:22.176+08:00詹律師對沈署長要修改環評制度的意見,用沒有擔當及懦弱的決定來形容;對沈署長一向對財團強力執法及裁處不...詹律師對沈署長要修改環評制度的意見,用沒有擔當及懦弱的決定來形容;對沈署長一向對財團強力執法及裁處不法利得的作為,就用是為了作秀,立意或動機不良來描述。 <br /><br />但是據我所知,環保署統計至101年11月30日止,已裁處不法利得的案件數有22案。總裁罰總金額新臺幣7億5,430萬元,其中不法利得追繳金額,合計達新臺幣7億5,001萬元。已繳納罰款者有16案,4案未繳,有二案追繳巨額的不法利得,採分期付款方式繳納,其中一案約一億三千萬元,已繳納新臺幣4,247萬元,另一案約四億四千萬元分五期,已於101年7月31日繳交第1期款9,000萬,第2期款將於102年1月15日前繳納。22案中有14案提出訴願,4案已裁定撤銷後另為適法處分;3案已被駁回,駁回案中有2案進入行政訴訟;合計有10案確定完成繳款且已結案。 <br /><br />且環保署已全面要求地方環保機關,必須追繳違規者之不法利得,藉此建立全國一致的制度,以發揮嚇阻不法及遏止污染環境的效用。如此作為,很難説是為了作秀,或有什麼動機不良的地方。詹律師不站在打擊違法財團者這邊,譴責財團或聲援獻策以擊敗財團的訴訟,反而責怪轉達詹律師所不知事實的人,不該百般迴護沈署長。 <br /><br />詹律師的問題,是已脫離就事論事的態度,落入以人論事,並以無法查證的動機論,為己辯護或抹黑。或許詹律師是以反對執政黨或監督政府自許,反財團或環保訴求不過是工具;對於執政黨或官員的作為,一定要站在辯論賽的反方,將執政措施與財團連結,進行批判。 <br /><br />因此,詹律師對於政府即使是明顯申張正義,維護公益或打擊財團的措施,為了要吹毛求庛地加以責難,就用官員雖有外在善行,卻能力不足致訴訟敗訴,或用有邪惡可譴責動機的污名化方式,來掩飾其理屈辭窮的窘境。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45730444737117031932012-12-20T13:47:04.144+08:002012-12-20T13:47:04.144+08:00green-beans 您好:
我無暇一直重複相同的話,司法是被動的,你應該先期待行政(環保署)做好...green-beans 您好:<br />我無暇一直重複相同的話,司法是被動的,你應該先期待行政(環保署)做好它本分應該做的職責,才能再進一步期待司法負起它該盡的責任。不解你為何說是百般迴護沈世宏,如果是他輕易製造出來不正確的事,豈能要司法毫無保留的買單?<br />立意或動機良善,做出來的事不一定對;但利益或動機不良,通常做出來的事幾乎是錯的(除了極少數歪打正著的案例)。獨立蒼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50885291039090895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32488015437722737242012-12-20T07:54:16.670+08:002012-12-20T07:54:16.670+08:00詹律師 早安
我相信立法機關當初『不法利得』良善的立法初衷
法沒有被行政及司法單位引用 沒人會...詹律師 早安<br /><br />我相信立法機關當初『不法利得』良善的立法初衷<br />法沒有被行政及司法單位引用 沒人會用<br />但這個部份我不想多加論述<br /><br />我就是ㄧ個平民老百姓<br />對ㄧ個不法廠商有受到嚴懲的期待<br />可惜司法總是讓人的期待落空<br />司法能給能人民ㄧ個正義嗎<br />我想不能<br />因為司法往往把道德排除在外<br /><br />至於您最後ㄧ句話 我把它看成是您的筆誤<br />我仍然會為價值系統中正確的事挺身而出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64898696914039401382012-12-19T13:45:46.453+08:002012-12-19T13:45:46.453+08:00green-beans你好
司法與行政的角色不同,而且司法有抑制行政專擅的任務功能。這是民主憲政...green-beans你好<br /> 司法與行政的角色不同,而且司法有抑制行政專擅的任務功能。這是民主憲政三權分立的基本原理。<br /> 你應該是環保署的公務員或機要,才能清楚這些事。相信你也知道沈世宏署長在署內被偷偷戲稱「點子王」的事,一想到新點子就要去做,卻常未事先做好完整評估分析,對污染廠商裁罰高額不當得利,就是著例。我支持沈世宏對污染防治不力的廠商開罰,但開罰終究攸關人民權益,所以必須要能通得過司法(避免行政機關專擅)的檢驗。因此,自己先做好評估分析,有完整的論述與明確的計算標準才來開罰(謀定而後動),才有實益,否則充其量不過是煙火秀,無助於解決問題,廠商也會有恃無恐。所以你應該先反省檢討署長的開罰為何說服不了法官?另外現有各項污染防制法的罰則是否太輕(所以,署長才被迫繞到不當得利的裁罰)?要不要檢討修法提高?如何限期改善,勒令停業或撤銷許可的規定是否過於實鬆模糊?該不該修法解決,以加強嚇阻作用?<br />所以,與其說是恐龍法官,或許更可能是恐龍署長呢!<br />我確實認為你的說法,很不道德!獨立蒼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50885291039090895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91902711227100660492012-12-18T16:29:28.961+08:002012-12-18T16:29:28.961+08:00詹律師,您好!
雖然我對法律一竅不通
但不法利得的部份我有不同的看法
即使過去有案例被行政法院撤銷...詹律師,您好!<br /><br />雖然我對法律一竅不通<br />但不法利得的部份我有不同的看法<br />即使過去有案例被行政法院撤銷<br />但我寧願相信這是個恐龍法官<br />可以想像這個裁處金額沒有絕對的標準<br />環保署願意用這樣的方式裁處不法利得者<br />肯定是ㄧ項突破<br /><br />法該為人民與事實服務<br />在法的面向上,或許裁處不法利得有太多困難<br />任何ㄧ個律師都可以協助不法廠商輕鬆打贏官司<br />但這絕對不是人民期待的正義<br />此時如果推說這就『法治國家』<br />至少我認為這是不道德的說法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38900913739051383262012-12-18T09:28:39.776+08:002012-12-18T09:28:39.776+08:00Venico:
妳好,謝謝妳的整理分類。
至於否決權存廢的問題,以美麗灣案為例,試想,如果環評回...Venico:<br /> 妳好,謝謝妳的整理分類。<br />至於否決權存廢的問題,以美麗灣案為例,試想,如果環評回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台東縣政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第24條規定,台東縣政府本即有核准美麗灣旅館開發經營的權責,如果由台東縣政府辦理環評結果,認為會對環境產生重大不良的影響,那台東縣政府只要直接駁回美麗灣公司旅館開發經營的申請即可,無須先在環評程序做出認定不應開發的結論(依現制還會涉及利益廻避問題),再疊床架屋駁回其申請。此乃法律邏輯與制度選擇的價值判斷問題,無關對錯。<br /> 如改放到建議選項之一的國家發展委員會,目的乃提前到決策上游即先做評估,道理一樣,此時也無需維持否決權。<br /><br />Ching-Feng你好:<br /> 謝謝指教。<br />容我舉個例來說明動機,同樣是殺人,白曉燕案的殺手陳進興與日前因為肚子餓又找不到工作的殺童兇手,二人都是殺人兇手,但從社會面、或法官量刑角度,難道不該考慮背後原因與動機的不同,而一律判處死刑嗎(當然他們都犯了殺人罪,而執行死執負責槍決人犯的執行官則不會因而犯殺人罪)?我尊重你的看法,但我個人深信動機不正,攸關國家永續發展的制度,即無法被公平客觀地檢討反省。不過只要他始終堅持如一,我會肯定他的。<br />至於你提到沈署長對於污染企業依行政罰法裁處高額不得利乙事,固然有新聞效果,但實質效益呢?石破天驚的第一筆對觀音工業區污水處理業者裁處案件,被行政法院撤銷了,你知道嗎?因為環保署關於不當得利的裁罰,論述與金額的計算都很有問題,也就是意味著環保署開出第一張裁罰單之際,自己根本沒搞清楚它的性質以及如何裁罰?難免讓人覺得作秀成份居多。獨立蒼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50885291039090895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65572033474761971682012-12-17T08:03:12.518+08:002012-12-17T08:03:12.518+08:00據我所知,沈世宏署長擔任署長後的環保署,是所有部會中唯一開始引用行政罰法中對違法企業財團裁處不法利得...據我所知,沈世宏署長擔任署長後的環保署,是所有部會中唯一開始引用行政罰法中對違法企業財團裁處不法利得者,近年接二連三裁罰企業,最高有達到四億元者,並敦促地方政府進行假扣押違法企業財產,避免其脫產致無法收到罰款。針對六輕4.7期的台塑申覆案,沈署長也親自二度投書工商時報,駁斥社論及台塑之論述錯誤。早年沈署長在衛生署環保局擔任組長及在環保署擔任處長時發動稽查取締,大規模的強力執法,以勒令許多大型違法工廠停工改善著稱。其對抗違法財團的表現,完全不是詹律師所描述的沒有擔當及懦弱的公務員。<br /><br />詹律師就因為沈世宏署長跟台大葉俊榮教授持相同看法,主張把環評制度回歸先進國家相同的做法,就說可見單純是沈世宏署長沒有擔當,自我閹割,動機不正,修法難以修出好的結果!還說環評制度的何去何從以及如何檢討修改,應該藉由完整民眾參與凝聚共識後決定的結論,而非出自環保署沈世宏署長個人沒有擔當所做出懦弱的決定!公務員是否就該接受這種陳述所涉及的人身攻擊,請詹律師三思!<br />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44668368521632244232012-12-16T10:16:13.683+08:002012-12-16T10:16:13.683+08:00詹律師您好,
謝謝您這麼精闢的分析,讓人更清楚的了解環評目前與改革上的問題。
看完您的文章以後,...詹律師您好,<br /><br />謝謝您這麼精闢的分析,讓人更清楚的了解環評目前與改革上的問題。<br /><br />看完您的文章以後,我用自己的分類方式重新的整理您所提出的論點,請您參考與指教。<br /><br />您所提出的環評現階段問題,我認為可以分成三大類:組織、程序以及權責。<br />1)組織:<br /> 1.環保署的定位<br /> 即您所提到的,是否應將決策到最後才交給環保署。<br /> 2.環評委員的組成<br />2)程序:<br /> 1.環評一階、二階執行問題<br /> 2.環說書、環評書的製作<br />3)權責:<br /> 1.否決權<br /> 2.參與權<br /><br />針對您所提到改革上應該要考慮的問題,根據您原來的論點,我認為問題可以簡化成三點,在這三點之下,也可以分成組織、程序、與權責這三個部分來看:<br />1)環評應該由誰來做?<br /> 主要是要考慮整個政府行政組織的規劃。也就是您提出的維持不變由環資部,或交由各部門、或永續會、或國發會。<br />2)環評該如何做?<br />其中就是環評法下細部的規定修改,其中包含了組織規劃、程序以及細項的權責。像是環評法、環評施行細則、環評委員會組織章程、專家委員遴選要點等。<br />3)是否應該要有否決權?<br />這部份我和詹律師的看法有一些些不同。我的淺見是,無論是否環評交由哪一個機關,其實 不一定要向國外那樣,還是可以考慮是否要設立否決權。否決權的問題,和組織的問題應該是可以分開來討論。<br /><br />如果說考慮改革的時候,分成這三大類來看的話,可以用排列組合的方式來進行,針對不同的部份進行調整,或許在環評制度的改革上可以更彈性,也可以嵌合的更完備一些。以上是我個人的一些粗淺建議。<br />Venico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270077243414590777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23487254280590014382012-12-16T09:59:38.915+08:002012-12-16T09:59:38.915+08:00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Lyn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764842584824263802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52061976533842262772012-12-13T11:54:03.273+08:002012-12-13T11:54:03.273+08:00green-beans 您好:
您所提研考會的委託研究案,即拙文註4所引文獻,我有完整拜讀過。
至於...green-beans 您好:<br />您所提研考會的委託研究案,即拙文註4所引文獻,我有完整拜讀過。<br />至於沈世宏署長過去或許也曾稍有提及環評應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依個人觀察,其開始大聲倡議,確實自六輕4.7期環評結論所附條件引發爭議時起。獨立蒼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50885291039090895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547815640290768861.post-63711426125966123502012-12-13T06:59:51.846+08:002012-12-13T06:59:51.846+08:00環評制度何去何從?
詹律師在此篇大作做了精闢的分析!
甚至提到制度確實有諸多問題,也到了該檢討的地...環評制度何去何從?<br /><br />詹律師在此篇大作做了精闢的分析!<br />甚至提到制度確實有諸多問題,也到了該檢討的地步,<br />既然該做則不該宥於意識形態為了反對而反對。<br />至於修法是否出自沈世宏個人沒有擔當所做出懦弱的決定,<br />或許會不會是詹律師個人的認為與誤解。<br />早在99年研考會針對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探討,<br />即做過拿掉否決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審環評。<br />http://www.rdec.gov.tw/public/PlanAttach/201008021202544678026.pdf<br /><br />感謝詹律師此篇大作,<br />讓我們對國內環評制度有更進ㄧ步的認識。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