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蒼茫

Example 10 - Another Advanced Example

  • 對於一個涉及拆除323戶,影響近半千餘人口(近半是高齡老人)的建設計畫,任何有民主素養、人權法治觀念的政治人物,絕對會謹慎再謹慎、傾聽再傾聽

  • 環境永續

    政府拼經濟的腦袋最需要創新!如果連央行都僅能提出靠救房市或設立石化產業專區救經濟的方案,是否意味著整個政府(高層政務官)都已黔驢技窮,應該換腦袋當家了?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聯合國濕地保護的台灣最新立法回應

本文發表於新世紀智庫論壇 第63期 2013年9月30日

摘  要
濕地是全球三大生態系統之一,可以蓄水防洪、涵養水源、淨化水質、以及維護生物多樣性,因此世界先進國家都頗為重視濕地的保護。台灣是一狹長多高山的海島地形,又有北迴歸線從南部穿越,因而氣候多變,降雨量豐沛溪流多,加上先民水稻耕作型態,造就台灣內陸淡水濕地與濱海濕地數量與面積比例頗為龐大。然而從中國敗退來台的國民政府,即使最後不得已在台灣落地生根,卻仍本著大陸思維來治理台灣,因此長期以來引導台灣國土利用規範的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只有陸域而無海域概念。雖然近年來政府與學界喊出「海洋台灣」,但實質上仍留於空談。也因為此種心態作祟,政府以及大型企業集團長期對濕地性質與功能有著嚴重誤解,認為那是荒蕪之地,應善加開發利用。隨著社會與經濟之發展,地狹人稠的台灣,大規模將濕地陸化開發更是屢見不鮮,因而造成濕地範圍大幅縮小或快速零碎化,使整體生活環境惡化、生態資源枯竭。值此全球極端化氣候型態,如何重新認識濕地、「明智利用」濕地,穩定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實為當前台灣國土規劃與海岸管理最重要的課題。
過去台灣並無相關法制直接針對「濕地」的保護與管理加以規範,僅間接地於其他相關法規中附帶保護規範,使得濕地的保護與管理受到相當侷限,難以解決濕地遭受不當利用或快速流失之問題,顯與國際濕地保護趨勢相悖。直到20136月濕地保育法三讀通過,同年73日公告,才踏出與聯合國濕地保護重新接軌的第一步。
本文先就台灣過去法律進行分析與檢討,釐清過去法規對於濕地保護的不足、濕地保護的重要議題,其次介紹國際間濕地保護的趨勢與做法,就值得參考之處提出適合我國體制的方案,最後再就經民間與政府多次折衝後整合的濕地保育法,簡介其有關濕地重要議題的回應立法內容,以及未來如何就不足之處繼續充實完善我國濕地保護法制,提出檢討與建議。
關鍵字:濕地、濕地保護、拉姆薩公約、生態資源補償、環境基本法、濕地保育法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美麗灣案國賠說不通

 本文精簡版亦刊載於102.10.23《蘋果日報》論壇

報載美麗灣公司已開始資遣40名員工,並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抗告,而使美麗灣開發案在撤銷環評訴訟判決確定前必須停止工的結果表示不滿;某報甚至主動替業者計算如提出國賠請求,台東縣政府將面對超過11億元的代價,平均每位縣民需負擔5千元。如此自失立場替違法的業者與失職的地方政府赤裸裸地護航,並恫嚇一般民眾,令人難以茍同。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人民基本權豈能由他人共識決?

本文亦刊載於102.10.21《自由時報》論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1/today-republic3.htm

針對涉及徵收407戶台南市民房地的台南鐵路地下化路線東移案,台南市政府近來一再投書強調此案是大台南市民的共識,要反對徵收的自救會成員、聲援的學生、團體先學會溝通,不能預設前提;並主張自救會訴求市府舉行聽證,其結果僅供機關參考,沒有法律效力,無助於解決爭議。筆者認為那是台南市政府無意傾聽利害關係人民意與提供民眾參與平台的詭辯!反對徵收的自救會一再對外陳明他們並不反對台南鐵路地下化,也願意提供他們的家園讓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租用或徵用,俟完工後再將土地還給他們重新蓋回家園與找回數十年鄰里情感、社會脈絡。

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永豐棧墾丁渡假酒店開發計畫公民告知書-兼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的適用

此案是由子淩揭發處理並商請屏東環盟出名發公民告知書
新聞10/8屏東縣政府的區域計畫委員會對於業者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與開發許可申請已做成駁回之決議。
感謝在地屏東環盟、子淩的努力,媒體的關注與勇於報導,讓屏東縣政府的區域計畫委員會得以借力使力,做出駁回之決議。



告 知 人:屏東縣環境保護聯盟
法定代理人:洪輝祥
代 理 人:詹順貴律師
受告知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沈世宏

副本收受者: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曹啟鴻

副本收受者:交通部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謝謂

主旨: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23條第8項規定,告知 貴署應依同法第5條第2項、第7條、第14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31條第14款第3目等規定,函請開發單位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單位)應就位於屏東縣恆春鎮之「永豐棧墾丁渡假酒店開發計畫」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交通部觀光局提出,轉送 貴署審查;並請 貴署函請屏東縣政府與交通部觀光局,於 貴署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完成審查或認可前,屏東縣政府不得核發開發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同意變更與開發許可,交通部觀光局亦不得核准開發單位之籌設或營運,請查照。